財政部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大授權力度 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通知》,斬斷國有產權登記冗長鏈條,引各方“點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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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主要解決了兩個問題,一是過去鏈條過長,研究所獲得股權的轉讓需要到財政部審批或備案,國有產權登記需要到財政部辦理,周期很長,影響股權的轉讓等;二是新政集中闡述了科技成果轉化有關的國有資產管理制度,利于全面掌握和理解政策內容,提高工作效率。
■本報記者 沈春蕾
“我們有一項國有產權登記從2014年開始辦理,今年都沒有完成?!辈痪们?,北京中自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自投資)副總經理王超英向《中國科學報》吐槽了一件糟心事。中自投資是中國科學院自動化研究所的技術轉移機構,負責研究所的科技成果轉化工作。
近日,財政部印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大授權力度 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獲知此《通知》后,王超英表示“點一個大大的贊”:“財政部終于斬斷了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國有產權登記的冗長鏈條?!?/p>
新政并不“新”
“此前,國家通過相關改革措施,已經破解了科技成果轉化中的一系列障礙,如下放使用權、處置權、收益權等,形成了良好的政策體系?!北本├砉ご髮W技術轉移中心副主任、北京高校技術轉移聯盟秘書長陳柏強告訴《中國科學報》,“此次,財政部發布的科技成果轉化新政的部分內容,將相關政策和改革內容進行了匯總?!?/p>
比如,《通知》提及,中央級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對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決定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除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及關鍵核心技術外,不需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審批或者備案。
對此,中國科學院大連化學物理研究所(以下簡稱大連化物所)知識產權與成果轉化處技術投資主管徐濤指出,國家在2015年修訂的《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中就明確了這一點,即2015年以來,科研院所和高校的科技成果轉化經濟行為由所屬單位自主決策,但科技成果定價金額需要進行資產評估后報上級備案。
徐濤說:“大連化物所備案的主管機構由財政部下放到中科院,評估備案批復時間根據申報單位提供材料及審核意見答復情況及進展而定,一般全程需要2~3個月?!?/p>
對于《通知》中提到,中央級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將科技成果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由單位自主決定是否進行資產評估,徐濤表示,這一條在今年3月頒布的《財政部關于修改〈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中提到過。
他以科技成果作價出資行為為例指出,“投資方的決策依據以及公司未來上市對出資方的審核等要素,大連化物所仍然沿用以前的做法,先與投資人協議定價,后共同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對科技成果進行評估確認,并報中科院備案。2015年以來,財政部對這一工作并不干涉?!?/p>
由此可見,財政部科技成果轉化新政并不“新”。
放權力度空前大
盡管如此,《通知》還是因為放權力度空前大,贏得了業內人士的一致好評:“不該管的、管不了的、沒必要管的,財政部全部放權,大快人心?!?/p>
陳柏強說:“修訂后的《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只管了前半階段的放權,也就是說還只是科技成果形態時,并沒有涉及入股形成股權后的放權?!锻ㄖ愤M行了突破,對于科技成果作價入股形成股權的后半階段管理權限也下放了,實現了全流程放權?!?/p>
“這次財政部出臺的加大授權力度的系列政策在研究所層面引起不小的轟動?!毙鞚赋?,反響主要體現在《通知》提到的“授權中央級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門辦理科技成果作價投資形成國有股權的轉讓、無償劃轉或者對外投資等管理事項,不需報財政部審批或者備案”和“授權中央級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門辦理科技成果作價投資成立企業的國有資產產權登記事項,不需報財政部辦理登記”。
王超英說:“新政主要解決了兩個問題,一是過去鏈條過長,研究所獲得股權的轉讓需要到財政部審批或備案,國有產權登記需要到財政部辦理,周期很長,影響股權的轉讓等;二是新政集中闡述了科技成果轉化有關的國有資產管理制度,利于全面掌握和理解政策內容,提高工作效率?!?/p>
國有產權登記證是國有股權變動、高科技企業上市的必備文件,且占有和變更等行為均需要申報?!耙郧坝韶斦孔鳛橹鞴懿块T負責研究所科技成果轉化企業的國有產權登記證的辦理,時間較長,且信息溝通不暢?!毙鞚嬖V《中國科學報》,“現在該權力下放到中科院,盡管中科院尚未有具體操作指引,但相信一定會比以前有較大的改善,至少我們可以與主管業務人員及時溝通,知道問題所在,從而縮短辦理時間?!?/p>
國有股權的轉讓、無償劃轉或者對外投資等管理事項下放到中科院,徐濤認為,這一放權力度是空前的,是難以想象的,也充分體現了國家及各部委對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的大力支持與推動。國有股的退出、科技成果轉化的股權獎勵以及科技成果轉化企業的重組、整合等審批難題都有望在這一次放權中得到有效解決。
后續的擔心
《通知》也明確提出,財政部門加強對科技成果轉化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監督,督促改進發現的問題,做到放管結合,實現有效監管。
為加強授權后對科技成果轉化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監督,做到放管結合,《通知》分別明確了財政部、主管部門、中央級研究開發機構和高等院校的監管職責。
財政部相關負責人列舉了相關監管舉措:一是財政部將加強對科技成果轉化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監督,督促改進發現的問題,實現有效監管。二是明確中央級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主管部門的主體責任,要求加強對科技成果作價投資形成國有股權的管理,健全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內控和風險防控機制,加強監管約束。三是要求中央級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項集體決策制度,按規定進行公示,接受監督,并對串通作弊、暗箱操作等低價處置國有資產的,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同時,財政部鼓勵結合本地區經濟發展、產業轉型、科技創新等實際需要,制定具體規定,進一步完善科技成果國有資產管理制度,并鼓勵地方開拓創新,探索符合科技成果國有資產特點的管理模式。徐濤指出:“政策的落地尚需等待主管部門出臺具體的實施細則?!?/p>
上海交通大學先進產業技術研究院院長劉燕剛表示,高校辦企業正在轉制進行中,教育部應該會迅速實施階梯放權,各個高校完善文件也指日可待。他進一步表示:“當下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轉化就剩下最后一朵烏云——證監會審查條件?!?/p>
徐濤道出了同樣的擔心,“研究所孵化的公司未來在上市等環節中,中科院的審核效力是否得到證監會及交易所的確認,審核標準是否得到財政部及其他相關部門的認可,這是需要后續關注的”。